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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部长:


     

于 臻律师,电话:13969796016,邮箱:13969796016@163.com




 部门成员:



王  蕾律师,电话:15692382131,邮箱:w15692382131@163.com

张  迪律师,电话: 15954884950,邮箱:15954884950@163.com

张  杨律师,电话:13553080359,邮箱:13940441038@163.com

王  林律师,电话15707973176,邮箱2759976014@qq.com

石永丽律 师,电话:17669711886,邮箱:L17669711886@163.com

王  爽律师,电话:19821813759,邮箱:1531217565@qq.com


可根据行政机关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随时调派其他法律业务部门律师,参与协办相关法律服务。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王照龙律师、黄丽瑜律师、韦少帅律师、夏瑜律师、杨晓律师、刘丁霞律师、刘伟丽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姜衍丰律师

征迁医药卫生法律事务部:胡永起律师、孙晓娜律师、李晓禅律师、于海霞律师

政府法律事务部:宋丽律师、樊建凤律师、陈曼玉律师、王婷玉律师、许周律师

商事法律事务部:吕华龙律师、尹怀香律师、董鑫鹏律师、张岩律师

民事综合法律事务部:李德华律师、张红律师、赵娜律师、丁玉华律师、姚娟娟律师、刘永伟律师、石晓雪律师、崔颜律师、刘达利律师、徐艳艳律师、马靖科律师、杨丽律师、解婷婷律师、张珂律师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李德华律师、刘永伟律师、石晓雪律师

刑事法律事务部:刘永伟律师




 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业绩:




一、长期服务单位

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的行政机关有: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公安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岛分局、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20余家行政机关。

 

二、近年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受托完成的重大法律事务

1.协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应诉行政案件10余件; 

2.为青岛市人民政府代理各类行政案件40余件;

3.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人民政府代理各类行政案件90余件;为区政府所属部门、局代理各类行政案件1400余件;

4.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回购、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处理重大投诉、纠纷及信访事件300余件;

5.每年度参加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会议200余次,针对会议研究内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 

6.近三年来参与行政机关规范文件的起草与制定800余次,为顾问单位预防法律风险,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7.每年受托为各级行政机关审查合同1600余件;

8.受托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决策等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600余份; 

9. 为行政机关进行讲座培训50余次。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和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因涉案宗地范围内土地在出让前已建成部分厂房,且因村民阻挠搬迁、该村拒绝在涉案土地地籍调查表上盖章等原因,A公司一直未办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也未进场施工建设。后A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局赔偿土地不能交付、不能办理权证的损失、逾期交付土地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约2.1亿元。

光浩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案件事实,认为《出让合同》现已因规划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应当依法解除。此外,A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等损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观点,判令《出让合同》解除,某局向A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10800000元,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案例二:2016年8月30日,因胶州湾保护、海域清理,张某领取完毕补偿款后,某局依法代张某拆除其海上养殖设施。后张某以某局未向其返还养殖设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局将张某的海上养殖设施6米×6米网箱160个、5米×5米网箱4400个、4米×4米网箱830个、3米×3米网箱272个、生活平台478.243平米、工作平台691.63平米、看护房254.082平米返还给张某,或依法判令某局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600万元。

光浩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案件事实,认为张某已经领取了涉案养殖设施的补偿款,其就同一批养殖设施要求某局进行返还或者作价赔偿属于要求重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此外,某局的代履行行为未被确认违法,故张某不符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所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张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案例三:B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某某管理处出资成立,后机构改革,某中心承继了该管理处的行政职责。蔡某受让B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的不良债权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中心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损害其利益,要求某中心赔偿其损失11245205元及利息。

光浩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因B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某区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所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案例四:2020年4月13日,高某良、高某凤等九人向某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一份,某局签收后未予答复和调查处理。后高某良等九人起诉要求确认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光浩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中虽然存在未予答复的法律风险,但是某局并不存在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观点,裁定将高某良等九人的起诉全部驳回。后高某良等九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裁定。




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服务范围:


   

一、日常法律咨询解答类业务

(一)为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二)为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及各项改革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文书类业务

(一)起草、审查、修改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二)应邀参与政府规章、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三)规范行政机关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四)应行政机关要求,完善行政机关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应急预案,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的法律依据。


三、谈判类业务

受行政机关委托,参与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进行的承包、发包、招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等活动的谈判。


四、诉讼、仲裁、调解类业务  

(一)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受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机关进行诉讼、仲裁、调解等,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二)应邀参与行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咨询意见。


五、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类业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三)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五)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PPP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六)应邀参与行政机关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治宣传培训类业务  

应邀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七、信访协助类业务

受行政机关委托,协助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其他委托事项

 



 联系电话:0532-86163879       邮箱:guanghaolawyer@126.com 

 监督电话:0532-8616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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